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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繼承取得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子女,雖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

已無免稅之適用,將予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

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

故准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續予列管;惟繼承人若移轉贈與給自己子女,

因其子女係屬無繼承權之人,並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予追繳遺產稅。

 

引用於 MyGo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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