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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

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

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限: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立契日)。
 
三、成本部分
(一)實際為贈與取得者,應以受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買賣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高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四、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可減除費用扣除成交價額5%。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不齊全致無法認定。
 
五、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繼承持分之房屋土地,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

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原文網址: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9315/%E7%AD%86%E8%A8%98%E8%B5%B7%E4%BE%86%EF%BC%81%E6%88%BF%E5%9C%B0%E4%BA%A4%E6%98%93%E6%89%80%E5%BE%97%E7%A8%85%E7%94%B3%E5%A0%B1%E5%B8%B8%E8%A6%8B5%E5%A4%A7%E9%8C%AF%E8%AA%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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