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28 Fri 2016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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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 :)
- Feb 13 Mon 201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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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起來!房地交易所得,逾期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個人應於交易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個人應於交易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 Feb 13 Mon 201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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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農地鋪設水泥地,稅捐機關馬上會找你
- Jan 16 Mon 2017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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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歷史交易紀錄 實價登錄辦到了
- Jan 16 Mon 2017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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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工業地 五年政府強制買回
目前全台工業區用地還有七百廿四公頃閒置面積,約是四分之一個六輕園區,出現許多囤地、哄抬價格等情況。
經濟部工業局決定放出絕招,在產創條例修法草案中新增強制買回機制,且所有產業用地都適用。
經濟部工業局決定放出絕招,在產創條例修法草案中新增強制買回機制,且所有產業用地都適用。
- Dec 29 Thu 2016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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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查信用報告 元旦起可加查信用評分
記者陳雲上/台北報導 為提供更便利數位化金融服務,聯徵中心宣布106年1月1日起,
開放個人線上查閱信用報告時,可加查信用評分服務,此作法除可增加民眾對信用評分之認識進而愛護自身信用外,
開放個人線上查閱信用報告時,可加查信用評分服務,此作法除可增加民眾對信用評分之認識進而愛護自身信用外,
- Dec 29 Thu 2016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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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元旦實施
- Dec 27 Tue 2016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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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屋打通合併1屋,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因空間需要將毗鄰之2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稅捐機關表示,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個人將毗鄰之住家用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且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再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完成房屋稅籍合併,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惟未完成前述合併程序者,仍按2戶認定之。
稅捐機關表示,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個人將毗鄰之住家用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且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再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完成房屋稅籍合併,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惟未完成前述合併程序者,仍按2戶認定之。
- Dec 24 Sat 201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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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變革 雨遮新制 107年起實施
- Dec 15 Thu 201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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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常識 法拍取得起算日計算方式~
- Dec 15 Thu 2016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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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擔保之房地估價,可採「舉證8準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林君來電詢問,提供名下土地或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標的時,其不動產價值如何估算?及可否以第三人不動產作為擔保?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標的時,原則上,土地是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房屋則是按稅捐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
但是,納稅義務人若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1.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2.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3.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4.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5.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6.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7.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8.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除可提供名下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亦可以第三人不動產作為擔保。對於稽徵機關所估算之不動產價值,如認為偏離市場行情,可主動提示足資認定不動產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標的時,原則上,土地是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房屋則是按稅捐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
但是,納稅義務人若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1.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2.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3.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4.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5.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6.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7.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8.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除可提供名下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亦可以第三人不動產作為擔保。對於稽徵機關所估算之不動產價值,如認為偏離市場行情,可主動提示足資認定不動產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 Dec 07 Wed 201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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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5大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