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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住商龍潭店的李權威,很高興認識您 本人是龍潭在地子民

在地服務四年 任何房地產上相關問題都歡迎詢問 :)

或您有親朋好友有任何房屋、土地上的買賣需求

歡迎介紹,若有成交另有酬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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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個人應於交易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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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表示,有民眾詢問在農地上鋪設水泥地、搭建鐵皮當車庫使用為何要課徵地價稅?

該局表示,農業用地應作農業使用,才可以按田賦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

在農地上鋪設水泥、柏油、興建水池、庭園造景、周圍搭建圍牆、車庫、將原有農業設施或農舍增建或改作如砂石場、停車場、工廠、倉庫、一般住家等,

均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不符,不符課徵田賦要件,應自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開始改課地價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指出,農地若興建農機具室、溫室、曬場、農路等農業設施或農舍,須依法取得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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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新功能悄悄上線,往後民眾查詢物件成交行情,將不僅只看到近期最新交易,也能瀏覽該物件的歷史交易紀錄。

內政部地政司地價科表示,該功能於今年1月5日正式上線,尚在試營運階段,

目前如英國,在交易歷史紀錄上,早已有著墨,

官方認為,透過歷史交易資訊公開,民眾更能掌握區域行情。民眾若想得知交易標的的歷史交易紀錄,可在輸入地址等資訊搜尋後,

按下「歷次移轉明細」,便可得知該標的交易單價、總價、交易年月等簡單資訊。內政部地政司地價科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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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台工業區用地還有七百廿四公頃閒置面積,約是四分之一個六輕園區,出現許多囤地、哄抬價格等情況。

經濟部工業局決定放出絕招,在產創條例修法草案中新增強制買回機制,且所有產業用地都適用。

三年閒置期後,政府再給予兩年緩衝期,地主最多有五年可開發,否則政府將以實價強制買回。

全台工業區用地有七百廿四公頃閒置面積,經濟部工業局放出絕招,將修法新增強制以「原價」買回機制 去年經濟部處理產創條例修法時,

原將閒置土地定義成三年,不過經與地方政府、廠商溝通後,工業局再放寬兩年緩衝期,不會再有展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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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雲上/台北報導 為提供更便利數位化金融服務,聯徵中心宣布106年1月1日起,

開放個人線上查閱信用報告時,可加查信用評分服務,此作法除可增加民眾對信用評分之認識進而愛護自身信用外,

有助建構國內「普惠金融」之環境,也間接回應行政院前院長陳冲和P2P業者對於開放信用評分的需求建議。

P2P指的是個人對個人借貸(Peer to peer lending),也就是有資金需求的借款人,透過網路平台與貸款人媒合借錢。

陳冲認為,台灣發展P2P,環境和技術都沒有問題,但基礎建設欠缺,美國也發展P2P,但美國每個人「都有信用評分」,這對發展P2P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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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新制明年元旦上路!

新公告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元旦實施後,

房東不能再限制房客遷入戶籍、拿租金扣繳綜合所得稅。新制也明定,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

違約賠償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違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業者認為,都會區房東可能會調高租金。新公告的房屋租賃契約,除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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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因空間需要將毗鄰之2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稅捐機關表示,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個人將毗鄰之住家用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並經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且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再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完成房屋稅籍合併,自住房屋戶數,將以1戶認定,惟未完成前述合併程序者,仍按2戶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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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起實施的雨遮新制度將採取不計平不計價之方式 預期將對房產業造成一波不小的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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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取得法拍屋,若日後出售該房屋,在計算持有期間時,要特別注意取得該不動產之起始日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而非移轉登記之日。

原則上,無論是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或是房地合一新制,民眾計算房產的持有期間,交易日和取得日都是以移轉登記日期為準。然而,如果是強制執行交易的狀況,就屬例外,要按照領到權利移轉證書的日期來認定。

國稅局舉出近期查核的案例,民眾甲君在2011年3月31日以法拍方式取得不動產,並在當年4月6日簽收法院寄出的權利移轉證書。之後,甲君在2013年4月1日把該筆房產出售。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以法拍方式取得不動產,持有時間的起算日為2011年4月6日,計算到訂約出售的日期2013年4月1日,而非從3月31日開始起算。

考量買賣時間,而且甲君持有法拍屋的期間未滿兩年,應該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甲君一時疏忽並未申報,國稅局予以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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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林君來電詢問,提供名下土地或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標的時,其不動產價值如何估算?及可否以第三人不動產作為擔保?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標的時,原則上,土地是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房屋則是按稅捐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
但是,納稅義務人若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1.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2.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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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

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

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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